列印時間:113/04/26 04: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