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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
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