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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