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7: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中心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