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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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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53~59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再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再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再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再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再申評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再申訴案及再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