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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再申訴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主管機關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再申訴事件相關之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