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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