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12: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