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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