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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