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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
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