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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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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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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
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