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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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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 16 條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