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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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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兩廠人員升等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升等年資標準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任現職等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任現職等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年度考核列甲等。
工作績效優異,在考核年度內一次記二大功或累計達二大功以上未經抵銷人員,得由其單位主管列舉具體事實,簽報主持人核准專案升等,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兩廠為審議升等事項,應組成人事甄審會辦理;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兩廠人員之升等、輪調事項、升等年資標準表及主管職位陞遷次序表,由兩廠分別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