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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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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