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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取得人間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