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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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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二)各項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各項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會計處理作業制度。
(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七)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證券商許可證照。
七、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八、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證券商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