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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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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