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事務所概況:
(一)事務所沿革。
(二)主要業務內容。
二、組織概況:
(一)總、分所設立情形。(格式五)
(二)董事名單。(格式六)
三、人事概況:
(一)股東變動情形。(格式七)
(二)助理人員變動情形。(格式八)
四、業務概況:
(一)業務類別分析。(格式九)
(二)財務稅務簽證業務分析。(格式十)
五、法規遵循情形:
(一)資金運用遵循情形。(格式十一)
(二)投保業務責任保險遵循情形。(格式十二)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