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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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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