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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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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信託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九、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簡述。
十、銷售開始日。
十一、銷售方式。
十二、銷售價格。
十三、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買回開始日。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五、買回費用。
十六、買回價格。
十七、經理費,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十八、保管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是否分配收益。
二十一、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並刊印「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等文字。
二十二、期貨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