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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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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