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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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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