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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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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之意見。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