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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 11 條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