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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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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依同業公會所定作業規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委任人委託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