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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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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