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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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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五、具備經營金融業務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或理事及監察人或監事名冊。
九、董事或理事及監察人或監事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十、已依第三十五條準用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