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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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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國期貨商應依其申請許可業務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