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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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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期貨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申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