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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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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一、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契約規格與經本會審查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
三、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與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