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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