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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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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