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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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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二、保管有價證券場地及設備事項。
三、有價證券保管及帳簿劃撥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