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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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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