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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概況。
二、信託財產概況。
三、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
四、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職責。
五、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
六、安排機構概況及職責。
七、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
八、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
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十、投資風險揭露。
十一、受益人會議。
十二、特別記載事項。
十三、有關法規。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