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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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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
四、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
五、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六、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七、其他風險。
八、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以評估本公開說明書之所有資訊、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以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若屬封閉型,不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