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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三款之基礎風險約當金額,係以計算日所屬營業年度為基準點,
並以基準點前一營業年度營業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