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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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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就下列事項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報請本會核定之:
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二、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及其區分方式。
三、委託買賣契約成立之方式。
四、營業時間及買賣單位。
五、買賣價格之公開標示方法。
六、價格升降單位、幅度及初次為櫃檯買賣價格訂定之標準。
七、結算及給付之時間與方法。
八、買賣證券之過戶手續。
九、買賣證券爭議及違規事項之仲裁與處理。
十、其他有關櫃檯買賣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