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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