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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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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執行業務內容。
三、資本總額。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六、董事人數。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