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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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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決議辦理本次收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前項之合理性意見書至少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