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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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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投資人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者。
二、海外股票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相對數額之新股者。
前項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需辦理追加發行海外股票者,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時,發行人於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前應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