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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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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逐項為贊成與否之明確表示;與決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並應加以說明。
二、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持有相反意見時,應對該公司有關資料記載內容,提出反對之理由。
三、關於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之記載事項:
(一)說明徵求委託書之目的。
(二)擬支持之被選舉人名稱、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目前擔任職位、學歷、最近三年內之主要經歷、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與公司之業務往來內容。如係法人,應比照填列負責人之資料及所擬指派代表人之簡歷。
(三)徵求人應列明與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間有無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情形。
(四)第五條徵求人及第六條第一項之委任股東,其自有持股是否支持徵求委託書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之被選舉人。
四、徵求人姓名、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該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徵求場所、電話及委託書交付方式。如為法人,應同時載明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其負責人姓名、持有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
五、徵求人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名稱、地址、電話。
六、徵求取得委託書後,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如有違反致委託之股東受有損害者,依民法委任有關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其他依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且應於徵求場所將前項書面及廣告內容為明確之揭示。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以二百字為限,超過二百字或徵求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載明應載事項者,公司對徵求人之徵求資料不予受理。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其擬支持之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選任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