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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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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事業組織。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二十五)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