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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
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審查後,轉報證期會核准: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業務章則。
四、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
責劃分、營業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同業公會轉報第一項之申請書件時,應同時檢送審查表及審查意見。
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