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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辦法,由同業
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訂定,規定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之簽約、開戶、
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事宜,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
時亦同。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前項業務操
作辦法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