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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期貨經紀商向本會辦
理登記,非經登記並發給工作證不得執行職務。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
任負責人或業務員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