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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其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業
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
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
及經本會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