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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一、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二、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
合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